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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有"主体间性"就没有"规则"--论哈贝马斯的规则观
没有"主体间性"就没有"规则"--论哈贝马斯的规则观
There will Be No Rules without Intersubjectivity--On Habermas's Concept of Rule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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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<复旦学报(社会科学版)>>2002年 第05期 作者: 童世骏, 期刊 ISSN : 0257-0289(2002)05-0023-010
尤根·哈贝马斯的规则观涉及三个理论问题:遵守规则的条件、规则意识的产生和规则正当性的辩护.他把主体间性看作是解决这三个问题的关键:离开了主体间性,就无法知道某人是不是在遵守一条规则;离开了主体间性,就既不能形成"规则意识",也不能从"规则意识"中发展出"原则意识"、分化出"价值意识".离开了主体间性,更无法为规则的正当性提供辩护.哈贝马斯之所以关注规则概念,是因为他关注这样三个实践问题:"区别于自然现象的社会现象的研究何以可能?"、"现代社会中真正自由的人格何以可能?"、"现代社会制度的合法性辩护何以可能?".为了回答这些问题,哈贝马斯用他的交往理性概念来扬弃康德的实践理性概念.把康德关于"无规则即是无理性"的观点和哈贝马斯的"没有主体间性就没有规则"的观点综合起来,可以得出"没有主体间性就没有理性"的结论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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